审理经过
舒**农村承包经营户诉巫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改变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舒**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