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巫溪县民政局、第三人陈**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刘**与巫**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巫溪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云阳县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云阳**责任公司与覃吉友,罗**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胡**与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二审裁定书
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代孟忠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