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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巫**政局、第三人陈**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巫溪县民政局、第三人陈**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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