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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陇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陇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陇川县民政局及委托代理人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某与石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15年1月6日原告与丈夫石某某到陇川县民政局办证处办理结婚登记,得知原告在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不得再办理结婚登记。经调查了解,有人盗用原告的户口薄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认为,这是违法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致使他人冒充办理结婚登记,属工作失职,应撤销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2006年12月25日登记的字号为滇陇结字第010600397号结婚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张某某和何某某进行婚姻登记,登记条件为:1、男、女双方属中国籍公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对张某某与何某某进行了婚姻登记。3、男、女双方必须到登记现场进行登记,当时张某某与何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字并按手印。4、登记时男女双方要出示身份证、户口薄才能登记。张某某和何某某当时都出示了身份证、户口**局婚证办对张某某与何某某进行了婚姻登记,并发放了结婚证。5、县民政局婚证办只有登记的权利,无权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的真假。

庭审中,被告陇川县民政局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五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何某某持身份证到陇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张某某持户口本到陇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3、户口证明一份,欲证明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4、申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欲证明结婚证申请人必须到场,办证人员核查之后才颁发结婚证。

5、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欲证明原告张某某是自愿到陇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身份证上的男人自己不认识,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也没有签字。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2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没有持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对被告提供的第3组证据认可,对4、5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自家的户口薄被盗,别人冒用自己名字,办理结了婚登记。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五组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原告没有领取过结婚证情况。

2、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3、证明一份,欲证明在2006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证时原告张某某未婚。

4、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5、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张某某与石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按民间风俗结为夫妻。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曾到陇川县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对2、3、4、5组证据,无异议认可,该2、3、4、5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被告未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仅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逐颁发了滇陇010600397号结婚证,故对被告提供的五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5日,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被人盗用,与山东省何某某到陇川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原告身份于2006年12月25日被人盗用,与山东省何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义务,颁发了滇陇号010600397结婚证。对原告张某某提出撤销2006年12月25日滇陇010600397号结婚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陇川县人民政府民政局颁发的滇陇010600397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陇川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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