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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汪**与安康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汪**因诉安康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康**民法院(2015)安中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法庭向上诉人张**、汪**释名以其上诉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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