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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靖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三)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任**因诉原审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榆林**民法院(2014)榆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榆林**民法院(2014)榆中行申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榆林**民法院(2014)榆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及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

指令横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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