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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