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丘北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