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因诉靖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榆林**民法院(2014)榆中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置换事实有误,举证责任划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靖边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任**将两间房屋与原靖边县百货公司置换事实成立,再审申请人持有的00516号《非农业用地使用证》已被靖边县人民政府撤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第三人李**称:再审申请人持有的00516号《非农业用地使用证》已被靖边县人民政府撤销,任**与原靖边县百货公司置换事实成立,二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子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