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因文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林权证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向上诉人张**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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