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文县人民政府、文县永**限公司因王*、何**诉文县人民政府为文县永**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文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年的(2014)文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文县人民政府50元、文县永**限公司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