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武威**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武威**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3月10日依原告王**申请,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2014年3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3月2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再次中止审理。2015年4月22日原告王**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在武威日报上公告其2011年7月12日颁发给万**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依法注销万**在凉州区西大街天马路天瑞巷54号楼房一套的房屋登记为据。原告以其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纠纷已解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