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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限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路交通车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宇**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限责任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宇**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宇**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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