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的原告曾耀光诉被告张掖市**管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耀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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