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刘*与被上诉人天水**管理局、第三人刘*因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秦安**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张**,第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