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马**诉被告敦煌**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刘**名下的敦房权证敦煌字第0004976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马**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