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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桑*与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盛秀兰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桑*与被上诉人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第三人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上诉人桑*、桑*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盛**及其委托代理人运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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