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发权与两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不服被告两当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左家林场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两当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左家林场达成和解协议,其争议的实质问题已得到实际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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