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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因杨**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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