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因杨**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杨**诉文县人民政府为杨**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某某与凉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嘉峪**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古浪县**三村民小组与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发权与两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何**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胡**、胡**、胡**、胡**、胡**及原审被告环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文县人民政府、薛**、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文县人民政府、大唐**发电厂林权证林业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甄**、宕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