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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甄**、宕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宕昌县人民政府给其颁发宕集用(2009)字第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甄**与第三人彭*清属相邻关系,第三人彭*清该宗宅基地位于宕昌县城关镇计子川。2008年6月2日,宕昌县人民政府在给第三人彭*清颁发该宗集体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对第三人彭*清与原告甄**相邻界线确定不一致,且未经相邻方甄**或其子甄肖平指界确认,于2009年10月给第三人彭*清颁发了该宗宕集用(2009)字第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宕昌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职能部门未按地籍调查程序对该宗地进行地籍调查,未经相邻宗地甄**或其子甄肖平指界确认,违反了地籍调查规程邻宗地指界人确认程序,致使该宗地与邻宗地甄**的相邻界线不一致引起行政诉讼,宕昌县人民政府核发该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遂依法判决撤销宕昌县人民政府给彭**颁发的宕集用(2009)字第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上诉人诉称

彭**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家根本没有占甄**家相邻的土地。彭**与甄**相邻的界线地址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在2008年6月2日宕昌**理局城区地籍调查时,甄**的儿子甄**,彭**本人都到现场指界并签字确认俩家相邻界址,虽然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原审中经司法鉴定甄**的指印不是他的,但他家的其他人没有进行鉴定,事实上当时甄**的家人确实签了字按了指印。2、宕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彭**同甄**两家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处理,并在2013年12月21日下发的宕**发(2013)98号《关于城关镇计子川村村民甄**与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中认定:甄**反映彭**侵占其宽0.6米、长11.2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问题失实。宕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甄**在法定期限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份处理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望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尊重事实依法重新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甄**答辩称:1、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彭**的上诉请求。2、彭**地籍调查表中界址标示栏的“甄**”签字及其他人的签字,均为一人笔迹所为,笔迹、指纹鉴定有明确结论。足以说明宕昌县人民政府核发该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违法的,具体理由己在判决书里阐述的很充分,答辩人就不再一一陈述了。3、被答辩人提出宕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彭**同原告人甄**两家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处理。答辩人认为,在宕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宕集用(2009)字第9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城关镇人民政府无权对于该宗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所以,城关镇人民政府宕城镇发(2013)98号《关于城关镇计子川村村民甄**与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是无效决定,上诉人不得以此理由进行抗辩。

原审被告宕昌县人民政府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宕昌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根据是2008年6月2日编号为1-51-76号的彭**地籍调查表,但该地籍调查未经相邻人甄成福或其子甄肖平指界确认,未对四邻界址进行认真调查,致使甄、彭两家相邻界线不一致。因此,宕昌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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