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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等诉门源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门源回族自治**村牧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因草原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北藏**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案情发生变化,需另行提起确认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门源回族自治**村牧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门源回族自治**村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村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门源回族自治**村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村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门源回族自治**村牧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苏吉滩**民委员会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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