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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崔**诉永靖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崔**诉被告永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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