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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诉被告**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诉被告**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姚*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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