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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吉**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吉**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甘肃吉**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吉**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吉**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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