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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河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龙河因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3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龙河以“本案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龙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龙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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