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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2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赵**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口3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处房屋位于西城区广安联合储备开发项目一期的拆迁范围内。2015年1月30日,其收到西**管局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称西**管局曾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其送达西房裁字(2014)第196号《北京**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96号裁决书),但事实上其并未收到过第196号裁决书。赵**认为第196号裁决书没有依法送达,其并不知晓该裁决书内容;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在程序上存在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等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西**管局作出第196号裁决书存在违法之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赵**请求撤销西**管局作出的第196号裁决书。

2015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68号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西**管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第196号裁决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向赵**送达。赵**不服第196号裁决书应该在其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诉权,其于2015年2月6日提起本行政诉讼时,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赵**的起诉。

赵**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赵**的上诉理由如下:其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西**管局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由此才知晓第196号裁决书,起诉期限应当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通知西**管局出庭,未进行公开举证质证,未经法定调查及辩论,属审理程序违法。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管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第196号裁决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赵**进行了送达。赵**不服第196号裁决书应该在其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诉权,其于2015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行政诉讼时,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的起诉是正确的。赵**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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