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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3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聂**称:涉案拆迁用地性质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剥夺公民财产;北京**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聂**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聂**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34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聂**起诉北京**屋管理局,要求撤销北京**屋管理局所作的北京**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4)第133号](以下简称裁决书);并确认北京**屋管理局所作的裁决书属于违法行为。聂**在(2015)西执字第01827号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审理中,曾自认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裁决书,直至2015年4月,聂**才提起本案诉讼,故聂**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聂**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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