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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因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建委)不服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行初字第2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韩**向一审法院诉称,韩**系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村村民,并拥有合法房屋一套,且长期居住于此。2014年6月3日,房**建委当面向韩**送达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韩**认为房**建委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韩**的合法权益。韩**于同年6月1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拒绝韩**阅卷、听证等申请,违背程序公正原则,很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韩**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建委作出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

2015年5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房行初字第247号行政裁定认为,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因不服该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韩**亦作为另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审理,(2014)房行初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了涉诉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的合法性,韩**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中行终字第12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羁束,对于本案韩**的起诉,应予驳回。

韩**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韩**的上诉理由如下: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涉及其房产利益,应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房**建委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因不服该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韩**亦作为另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审理,(2014)房行初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了涉诉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的合法性,韩**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中行终字第12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涉诉的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已经(2014)房行初字第192号行政案件和(2014)二中行终字第1248号行政案件审理,且韩**作为(2014)二中行终字第1248号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已经在该案中发表了其诉讼主张,同时,京建房裁字(2014)第13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已被(2014)二中行终字第1248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该案现已生效。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羁束,对于本案韩**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韩**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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