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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系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一村71号1号居民。2010年,原告所属宅院房屋因房山轨道交通稻田站地块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京房建裁通**(2013)第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才知道,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7日作出了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违法并撤销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所诉的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已为本院(2013)房执他字第2099号裁定书生效法律效力所羁束,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违法并撤销京建房裁字(2012)第34号裁决书的行政诉讼已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原告起诉,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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