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彭**因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彭**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彭**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姚**、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