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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等诉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彭**因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彭**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彭**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姚**、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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