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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徐*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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