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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名称平顶**委员会)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名称平顶**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平建(行裁)字[2009]15号行政裁决涉及平顶山**开发公司、张*及平顶山市公安局几方利害关系人,张*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平顶山市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平顶山市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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