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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鹤壁市人民政府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鹤壁煤**责任公司、鹤壁**限公司第六煤矿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星诉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鹤壁煤**责任公司、鹤壁**限公司第六煤矿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申请对房屋拆迁协议书中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北京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15)文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韩*星于2015年8月14日以鉴定房屋拆迁协议是其本人所签名和手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00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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