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抓、孔**、孔**、孔**诉被告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抓、孔**、孔**、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平诉郑州**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孔**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涧**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栾川县潭头镇石坷村五组与栾川县政府土地确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阳县上观乡上观村东坡组诉与宜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不服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中房集**开发公司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