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2)鄂**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与武汉安**务有限公司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武汉安**务有限公司,乙方张**。鉴于乙方实际经营使用精武路250号的部分房屋并在使用过程中有一定投入,而该房屋属于武土资规拆公字(2010)第88号公告下的江汉区精武路拆迁范围。为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补偿30万元整,作为拆迁而给予乙方的全部补偿;乙方自愿向武汉**民法院申请撤诉并办理撤诉手续撤诉。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撤诉并经武汉**民法院撤诉裁定且送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收到上述补偿款项后,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再无任何异议和争议,全部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和纠纷,乙方放弃向任何人主张任何补偿赔偿安置等任何权利。上诉人张**以此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