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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尾村民小组与平南县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南县同和镇陈龙村山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山尾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诉平南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山尾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争议林地坐落在其持有的012236号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被申请人所作的(2012)9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9号决定)附图没有用文字标明争议林地的西邻界址,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把争议林地确定为一审第三人所有,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贵港**民法院以此认定争议林地属一审第三人所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9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争议林地在解放前由欧**、欧**、欧**的祖父、父亲在其曾祖父分房屋及财产时分得;解放后该户移居到良**正队,依然管理使用该争议林地;该户在加入**正队后,土改、合作化时期,争议林地也一直由该户和**正队管理、使用、收益;四固定时亦固定为良**正队集体所有;**正队在六十年代曾组织人员到该争议林地采伐林木用于介板和烧窑;2007年加正小组还将包括争议林地在内的本小组山岭租赁给广西高峰**限责任公司造林;直至2010年对该争议林地的权属和管理使用均没有人提出过异议。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调查知情人欧**、欧**、欧**、欧**、李**等人和调查当事人欧**、欧**、欧**、欧**等人的调查笔录及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山尾村民小组认为2010年10月9日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所确认的争议林地四至范围与争议地的实际情况有出入,为此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重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附图,重新确认争议林地范围、面积和四至界址,该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上有山尾村民小组的欧天禅、欧**,良田村加正村民小组的欧**、欧**及良田村村干部黄**的签名。现场重新勘验结果证实争议林地并不在山尾村民小组持有的012236号《山权林权证》填登的范围内。

综上,因争议林地不在再审申请人持有的012236号《山权林权证》记载的范围内,且争议林地一直由一审第三人管理、使用、收益。被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9号决定,将争议林地确定归一审第三人所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山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平南县同和镇陈龙村山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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