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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3号刘**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诉被告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被告同意撤回其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白山政房撤字(2015)第05号《关于撤销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3号〈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书》,现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无异议,并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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