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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起诉状,请求判决被告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规定u0026ldquo;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起诉人起诉双辽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起诉人自述针对该行为已提起行政复议尚无结果,起诉人现再提起诉讼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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