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松原**办公室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人防收字(2014)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松原**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8830平方米综合楼工程中,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松人防收字(2014)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883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4)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松原**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4)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