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松原**办公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人防收字(2015)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松原**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在建设联兴小区综合楼工程中,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松人防收字(2015)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36097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已实际缴纳300000元,尚欠60970元没有缴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办公室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5)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松原**办公室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松人防收字(2015)第(2)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