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王**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王**以同被上诉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返还上诉人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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