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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李*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计生强字(2014)第029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以被执行人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乾调字(2013)8号国家统计局乾安调查队文件之规定,作出了乾计生强字(2014)第029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计生强字(2014)第029号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乾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乾计生强字(2014)第029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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