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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乾安县东**有限公司易地建设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乾建人防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由,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吉省价收(2011)261号文件之规定,作出了乾建人防收字(2015)第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与乾建人防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乾建人防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乾**发有限公司依法应该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乾建人防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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