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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其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代表其村小组,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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