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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铨诉被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黄*铨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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