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铨诉被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黄*铨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