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科技园科技**区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广州科**服务中心因与广州市**联合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流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