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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服务中心与广州市**联合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科技园科技**区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广州科**服务中心因与广州市**联合会、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流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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