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东**分局(以下简称东**分局)不服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于2015年7月21日以经反复考虑,认为原审判决比较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以经反复考虑,认为原审判决比较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撤回本案上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