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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诉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佛山**民法院(2015)佛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刘*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佛山市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性的年票制方案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政府文件,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重新审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审法院收到刘*提交的其起诉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的起诉材料。刘*起诉称:佛山市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性的年票制方案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修改﹤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无效;2、判令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有限公司退回起诉人2014年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9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才附带审查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性。本案中,刘*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修改﹤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违法,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由于刘*起诉的上述文件是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刘*上诉主张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重新审理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刘*起诉正确,刘*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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