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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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