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胡顺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廖**、黎忠兵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邹**、曹**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肖**、苏**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光诉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和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蝶软**限公司成都分和四川省**务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