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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立灿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文立灿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立灿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文立灿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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