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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崔**、张**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张本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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